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文商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文商贷业务(以下简称“文商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文商贷”是以本所的文化商品交易服务为基础,通过质押登记服务、信息推荐服务,协助交易商会员向有融资咨询及服务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申请融资服务的业务,本所不经营具体的融资产品。
第三条 文商贷旨在为本所交易商会员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商品流通,活跃交易市场。
第四条 融资机构开展文商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文商贷资金融通服务的应当为本所交易商会员。
第六条 融资机构申请成为本所合作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公司核心高管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合格的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合法的融资服务渠道;
(三)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具备风险识别、计量、定价及资产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六)能够有效辅导本所交易商会员合法合规地开展融资活动,并确保资金合法、安全使用;
(七)熟悉本所开展的文化商品交易业务;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融资机构申请成为本所合作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商贷业务合作申请表》;
(二)融资机构相关资料,应包括以下项目:
1.公司简介;
2.股东背景介绍;
3.核心高管简介;
4.技术运营资料;
5.拟为本所交易商提供服务的产品说明;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融资机构与交易商会员签订质押协议后,双方共同到本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 申请质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双方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文商贷质押设立(变更、解除)登记申请表》;
(二)质押协议原件;
(三)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交易商会员账户;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交易商会员办理文商贷业务应当授权本所及融资服务机构查询交易账户。
第十一条 本所对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本所受理日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工作日出具《文商贷质押设立(解除)证明书》。质押的生效日以《文商贷质押设立(解除)证明书》上载明的登记日为准。
第十二条 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融资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融资机构向本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融资机构、经办人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商贷质押设立(变更、解除)登记申请表》;
(二)《文商贷质押设立(解除)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应当提供在省级综合类报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三)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质押变更协议原件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所对融资机构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于受理日解除质押登记,并于下一工作日向融资机构出具《文商贷质押设立(解除)证明书》。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文商贷质押设立(解除)证明书》上载明的解除质押登记日为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本所同时向融资机构出具剩余质物的质押登记证明。
第四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融资机构与交易商会员自行签订质押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双方名称;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风险控制措施;
(四)交易商会员账户;
(五)质物名称;
(六)质物代码;
(七)质物数额;
(八)质押期限;
(九)出质日;
(十)变更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条件;
(十一)违约条款;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机构不得以本所名义对交易商会员或他人做出保本保息承诺。
第十七条 融资机构不得泄漏交易商会员的商业秘密、贷款信息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融资机构不得有损害本所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十九条 融资机构开展文商贷业务合作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本所的管理与监督。融资机构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融资机构,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终止协议履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所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交易商会员获取融资服务信息;
(二)为融资机构提供网页展示、链接服务;
(三)为融资机构及交易商会员提供质押登记备案服务;
(四)为融资机构提供质物价格参考数据;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所是受理申请文商贷合作业务的唯一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规则修订的,将于本所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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