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详细信息
关于收取藏品保管费的公告 粤钱邮告〔2014〕159号
2014-09-01 18:14:00 来源:南方文交所 已访问: 次
为提供合格安全的仓储交收服务,确保藏品仓储交收安全,促进文化商品交易与流通,经本中心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22日起取消暂免保管费优惠措施,并按以下标准收取藏品保管费。
|
项目 |
标准 |
缴费人 |
备注 |
|
保管费 |
0.01%/天 |
持有人 |
1. 持有人按持有期间及持有数量承担保管费,持有期间指商品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实际提货日);
2. 收费标准暂按相应藏品首次挂牌参考价的0.01%计算,按日计提;汇缴结算时不足0.01元按0.01元收取。 |
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网站地图
帮助中心
加入收藏

